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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26:15 股吧网页版
帝科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备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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