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 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出席会
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
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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