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5.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 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7.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8.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5-061)及《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 8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上海万可欣生物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可欣生物”)出具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名王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议将该事项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鉴于原独立董事候选人夏雪女士因个人原因退出选举,董事会同意取消原已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5.00《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补选夏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补选王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编码为 5.02。
据此,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63)。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1)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提案函出具之日,万可欣生物直接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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