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包括取得专利授权、取得商业化开发权利等疫苗管线收购与合作的投资活动,以及为支持公司战略发展通过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等方式获取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投资活动)、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股权、单独或他人合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均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并遵循以下要求:
1、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3、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1、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以下对外投资项目,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2、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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