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登记公告,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符合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
川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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