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康华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康华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比照《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康华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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