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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20:37:10 股吧网页版
博汇股份:关于“博汇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汇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156;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2、回售价格:100.82 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购期:2025 年 5 月 1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

4、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5 月 26 日

5、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5 月 27 日

6、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5 月 28 日

7、回售申报期内“博汇转债”暂停转股

8、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博汇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82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
“博汇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博汇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以
简化程序召开“博汇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具体参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10%(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的票面利率);t=272 天(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算头不
算尾,其中 2025 年 5 月 1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10%×272/365=0.82 元/张(含税),“博汇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8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66 元/张;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82 元/张;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82 元/张。
(四)回售权利

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博汇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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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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