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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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或“本次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回售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2、2021 年 6 月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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