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博汇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博汇转债”,债券代码:123156)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68 号),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7,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89,530,330.17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F11046 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博汇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8 年 8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二、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以简化程序召开“博汇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具体参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10%(第三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的票面利率);t=272 天(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算头不
算尾,其中 2025 年 5 月 15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10%×272/365=0.82 元/张(含税),“博汇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8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66 元/张;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82 元/张;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82 元/张。
(四)回售权利
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博汇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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