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汇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汇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博汇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以下简称“本次事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一)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博汇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5 年 5 月 6 日,光大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公告了《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博汇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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