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1
股票代码:300839 股票简称:博汇股份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注册。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与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1)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3)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需);(4)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尚需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如需);(5)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鑫曦望合伙”),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与原鑫曦望合伙签署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5.66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73,644,312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原鑫曦望合伙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原鑫曦望合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原鑫曦望合伙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原鑫曦望合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826,805.92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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