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审议意见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应与年报同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在公司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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