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所规则及《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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