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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战略等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问题尽快做出全面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其形式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同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战略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工作汇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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