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上述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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