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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9:39:12 股吧网页版
浩洋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
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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