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控体系”),结合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从日常和专项两方面的监督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控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控体系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公司发展战略。鉴于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公司具有产销一体化的特点,市场销售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有可能带来对内控政策和程序的遵循程度有所影响,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控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外部影响、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与收款管理、金融工具、研究与开发、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销售和收款、金融工具、研究与开发、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体如下:母公司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州市智构桁架有限公司、广州市浩进照明有限公司、广州市沃耀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江门市浩明电子有限公司、GOLDENSEAHOLDINGS (HONGKONG) LIMITED(浩洋控股(香港)有限公司)、GOLDEN SEAPROFESSIONAL LIGHTING LIMITED(香港浩洋专业灯光有限公司)、AYRTONSOCIETEPARACTIONSSIMPLIFIEE(雅顿简化股份有限公司)、AYRTONLIGHTINGGMBH(雅顿照明有限公司)、北京浩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浩耀照明产品有限公司、HAOYANG(HONGKONG)INVESTMENTHOLDINGS LIMITED(浩洋(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SGM(HONGKONG)GLOBALTRADINGLIMITED(盛高美(香港)环球贸易有限公司)、SGM LIGHTING APS (盛高美灯光有限责任公司(丹麦))、SGM
LIGHTING LLC ( 盛 高 美 灯 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美 国 ))、 HAOYANG
ELECTRONIC(VIETNAM)CO.,LTD(浩洋电子(越南)有限公司)、浩昌电子(海南)有限公司共十八家单位,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
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在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体系: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1、控制环境
(1)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并实施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议事规则,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最高权力、决策、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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