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对外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维护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知识;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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