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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9:44:11 股吧网页版
金现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九)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10%;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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