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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责及积极作用,保障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就财务总监提供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与独立董事进行沟通确认后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再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审计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交由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形成书面意
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地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作为制定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依据。若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出肯定性意见,则制定下年度的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果形成否定性意见,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应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注意保密。应注意买卖公司股
票的窗口期间,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年报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泄
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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