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管理工作,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即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比例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比例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将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其行使监督管理权,并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权。
的战略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并按年度分解执行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
第六条 公司高管层总体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对子公司的监管包括:对超出子公司净资产一定范围的重大事项、对外投资项目等具体事项的可行性、决策程序与依据,以及子公司内控与风险防控体系进行综合评估与论证;代表母公司向子公司下达各类经营业绩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对其实施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制定其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来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 公司规范治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设定决策权限并载入其公司章程,做到“权责分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共同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投入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子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法律文书,也是子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和基本宪章。其内容须重点明确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总经理,在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融资、重大合同订立、委托理财、资产租赁、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中的审批权限,并合理分散决策风险;明确监事(监事会)对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职能和权利。
第十条 子公司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防控体系(以下简称:防控体系),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防控体系是公司对其实施监管的评估标准和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防控体系及其他规定,对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等评估提出质疑的,子公司应立即修正、补充和整改,并停止履行相关程序,直至公司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将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并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的任期由子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应在公司整体框架范围内,综合考虑子公司所在地的区域差异和企业本身经营效益予以制定,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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