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包含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包含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包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包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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