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44-6 号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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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丹科技/公司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指
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尾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符合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44-6 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金丹科技的委托,担任金丹科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金丹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授予价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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