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及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降低公司生产贸易所涉及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从事多品种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的交易活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本制度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的标准化合约;本制度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期权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及与其价格波动存在高相关性的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及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降低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等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及期权业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货交易量,期货及期权持仓量不超过套保现货量。
第六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遵守“品种相同或相近、数量匹配、方向相反、时间相近”的基本原则。单笔或累计保证金额度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由公司决策层成员和套期保值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保领导小组),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体系并组织开展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确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协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风险控制组织、结算风险控制组织和内部稽核组织协同工作;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核准套期保值决策并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执行过程;
(四)组织并领导对套期保值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制定并落实奖惩办法和管理方案;
(五)组织并领导期货及期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处置工作,对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止损、突发事件以及锁定浮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重大事件下达处罚意见;
(六)决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公司指定或组建套期保值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期货部门),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拟定及执行,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收集公司内外部风险信息,定期辨识、分析公司业务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编制公司整体市场风险监控报告,供公司套保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参考;
(二)组织设计套期保值方案;
(三)执行经公司套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立、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及交易期间风险实时监控;
(五)组织定期编制并向套保领导小组、财务部、审计部等提交套保业务相关报告。
第十条 公司期货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研究员、交易员、风控员、交割员、结算员等岗位,分别负责风险信息收集、分析以及策略研究、方案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交易结算单确认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独立或兼职设置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交易和交割业务的财务处理等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公司套保领导小组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每日结算后的交易账户状况;
(二)根据交易账户结算数据及期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