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降低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降低风险为目的,有效控制资金规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
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
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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