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三)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七)主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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