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
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公司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董监高管理、审计监督、信息披露、 考核奖惩等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管控。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 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设立及注销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七条 设立子公司必须经公司投资论证,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对于已经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如果属于非暂时性停业且
第九条 子公司注册成立或注销后,以下文件须在 5 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备案:
(一)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合同;
(二)所有股东签字的合资、合作章程;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
(四)出资证明书(如有);
(五)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子公司成立时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证书、编码、确认函;
(六)子公司所有资质证明;
(七)子公司注销或被吊销执照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公司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框架下,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规范运作。子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前,应按规定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及监事签署。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后,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将其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金丹科技董事会秘书。若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则需在会议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会计、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按照公司统一要求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每月末应当对关联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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