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和职权、任免、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其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职工董事不得兼任;
(五)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其所需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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