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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20:24:11 股吧网页版
锐新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其他可能接触、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诉讼与仲裁、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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