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可通过向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以下简称“派出人员”)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财务工作进行规划和监督,并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整合;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控股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于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派出人员,共同负责日常联络与合规建议;
(三)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垂直指导。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参股公司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配合公司及派出人员工作,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派出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上述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监事会(监事)决议、股东会(股东会/股东)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
司对应部门,同时报送各种审议通过后的相关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决策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
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
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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