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新科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就一定期限内的套期保值投资额度作出书面决议,则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七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八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理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期货业务人员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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