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保持独立性,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范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以“期间拆借、期末回收”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监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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