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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20:24:10 股吧网页版
锐新科技:关于锐新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6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No.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300042, China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锐新科技提供的与前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锐新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锐新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前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锐新科技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锐新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锐新科技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 决 定 召 集 。 2025 年 10 月 22 日 , 锐 新 科 技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会的议题内容予以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锐新科技董事长凌沧桑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新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锐新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锐新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
召开,决定召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锐新科技第七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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