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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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调整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
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等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等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议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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