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印章的启用、变更、废止情况应当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使用
第四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
(二)财务专用章的刻制,由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产生刻章需求时,由经办人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说明刻章的用途以及必要性。经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合法机构统一安排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毕,综合管理部应当采用适当方法保存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综合管理部同时应当做好印章领用台帐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业务拓展设立新部门、印章发生磨损或毁坏、印章样式改变、公司名称变更、部门名称变更等情形需刻制新印章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六条规定重新执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停用或作废时,应由印章专管人员办理印章停用或作废相关手续。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将暂时停用的印章妥善保管,将已作废印章妥善保管 3 年后销毁。
第九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经印章刻制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财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适用于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所需要刻制的印章。其使用范围在启用时明确。
任何印章均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空白文件、空白凭证或空白合同及未经审批的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应履行公司的审批程序后方可用印:
(一)使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经使用印章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用印文件内容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总经理批准。
(二)使用合同专用章的,按公司合同批准权限,经各级审批后用印。涉及单项金额较高的重大合同,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总经理批准。
(三)使用财务专用章的,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用印。财务管理部因常规财务工作使用财务专用章无须经上述审批程序。
(四)使用董事会印章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用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因常规的信息披露工作和董事会会议文件使用董事会印章无须经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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