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董事会应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放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
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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