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包括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
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 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或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四至七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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