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 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
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 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六)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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