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独董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战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其形式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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