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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
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
所。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
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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