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
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本细则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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