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
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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