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明
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 5 年以上同规模企业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
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2)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事业忠诚;
(4)聘任时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
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8)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1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
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
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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