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董事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变动、业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公司可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或网上路演;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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