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
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
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
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
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
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在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
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办公室。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
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
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
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
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
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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