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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相关部门共同依
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
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
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
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
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
或相关信息;

(二) 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公司由一位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是高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内部审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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