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暂
缓与豁免规定》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规
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保密商
务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尚未公
开或者泄密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
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条 若该事项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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