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5年08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科智能装
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1 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遇有
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于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
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等方
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 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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