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山东东岳有机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者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 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对外投资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除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除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未
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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