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东岳硅材”)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要的原材料等;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的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间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经审批的额度。
第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亏损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采购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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